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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在医疗美容机构被欺诈受消费者权益保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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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修正)》第一条规定:“患者以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请求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件,适用本解释。患者以在美容医疗机构或者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实施的医疗美容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提起的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当事人提起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有人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特别法,其适用范围应限于生活消费的目的。经卫生行*部门许可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美容服务本质上属于医疗行为,不属于生活消费的范畴,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这种看法对不对?我们来看一份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苏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披露了一起医疗美容合同纠纷案。


  被告只有开展二级手术的资质,却为原告实施了四级手术

年底,原告自觉鼻梁形状较差,眼睛较小,前往被告处咨询整形美容事宜。经被告工作人员介绍,并确定于年12月9日在被告处进行鼻部与眼部整形美容手术,共花费元,被告没有开具发票。术后原告自觉鼻部异物感强烈且左右鼻孔大小不一致,即与被告商议处理。年12月31日,在被告的安排下,原告在被告处进行了鼻部修复术,但术后原告仍感鼻部异物感强烈并伴疼痛等。原告认为被告为原告做肋骨垫鼻尖手术的行为属于超范围经营,对原告构成欺诈,应当依消法的规定退一赔三。

被告辩称美容外科手术是生理性手术不是病理性手术

被告辩称:我方于年12月28日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为原告实施相关手术时资质齐全、手术规范、合法合规,无任何欺诈行为和过错,亦未对原告造成损害。原告所说的手术分级是在烧伤整形科的基础上,系病理性手术,而我方是美容外科,系生理性手术,且江苏省手术分级管理规定没有对美容外科进行明确分级,肋软骨隆鼻属于二级科目的美容外科项目,故应驳回原告的诉求。

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

 1、医疗美容机构构成欺诈。被告在为原告行“肋软骨+假体隆鼻术”时,仅具备行卫生部公布的美容外科项目中一、二级项目的手术资质,而未取得《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及《江苏省手术分级目录(版)》中规定的行肋软骨移植隆鼻术四级手术的相应资质,亦未将此情形告知原告,故其行为构成事实上的欺诈,对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做医疗美容手术的客户属于消费者。被告系营业性的医疗美容机构,与公益性的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性质截然不同,原告出于美化外观的初衷在被告处行鼻部整形美容手术,具有较强的生活消费目的,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的定义,应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根据法律规定,医疗美容服务提供者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据此主张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依法应予支持。

3、支持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原告要求被告返回已支付的鼻部手术费用,同时支付三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本律师的评析和建议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从现有的司法判例来看,对于受欺诈的医疗美容机构的受害者提出退一赔三的要求均得到了支持。

2、对于在医疗美容机构接受手术的客户来说,既可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起诉,也可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起诉。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起诉要求证明的患者的损害后果与医疗美容机构的医疗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过错程度,而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起诉则只要能够证明医疗美容机构未如实告知或者资质上存在问题或者植入的物体以次充好均可以认定为欺诈,胜诉较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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