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年8月2日至年8月4日,付小梅(化名)因为自身认为有外貌缺陷,对生活产生了非常严重的影响,所以选择了整形,后来付小梅分四次向重庆某美容门诊部共计支付了元整形美容费用用于整形。
马小妮(化名)是美容院的老板,在年8月2日为付小梅安排了整形(美容)手术,主要做了取鼻模型、皮瓣(鼻尖、鼻背1/2)、鼻翼修复、鼻塑形、鼻小柱延长以上几个项目。
整形后,付小梅出现了鼻翼严重不对称,鼻梁歪斜,左鼻孔缩小,鼻孔鼻翼不美观,被延长的鼻小柱僵硬,术后疤痕近一年仍明显不能消退的症状。整容本来是改善原有外貌缺陷的,但此次整形手术该门诊部存在过错,给付小梅不仅带来了损害,而且使付小梅身心遭受极大伤害。所以付小梅将美容院和马小妮起诉到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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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年8月2日,付小梅分三次向美容院门诊部支付了元整容费用,美容院出具了收据三张,在收费项目中分别载明“取鼻模型、隆鼻、皮瓣(鼻尖、鼻背)、鼻翼修复、鼻头塑形、鼻小柱延长、专家费”、“换材料”、“输液费×3天2、3、4号基因美肽1支”。当天,美容院给付小梅进行了鼻子整形美容手术。年8月4日,付小梅又交纳了元给美容院,美容院向付小梅出具了一张收据,在收费项目中载明“输液费(输2天,5、6号)”。
经法院审理认定:本案中,针对美容院的整容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参与度、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等事项,本院根据原告申请依法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
鉴定意见书载明,美容院的整容行为存在过错,与付小梅鼻部整容后的损害后果(目前鼻不对称及疤痕差异)之间有因果关系,为次要因素,本院认为,该鉴定意见书是由双方当事人依法选定并经本院依法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该鉴定机构具备相应司法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客观真实,应予以采信。关于被告应承担的赔偿比例问题,结合鉴定意见,本院认定其在本案中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败诉责任。
春溪律说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美的追求更加的强烈,在该种思想的普遍性之下,整容行业迎来了蓬勃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群涌入了整容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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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蓬勃发展的大背景下,也出现了很多浑水摸鱼的整容机构,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公然从事整容行为,带来安全隐患的同时,也让整容在受害人处变成了一场噩梦。
本案是典型的侵权行为,但是很多人受害人因为证据的问题,没有办法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面对此种情形,为使大家在变美的同时拥有更好的保障,我们向大家提出以下建议:
一、在做整容消费时,务必索要、保存好相关收据、发票、病历和术前照片;
二、选择医疗机构时,不要只图便宜或优惠,或者盲目相信广告,关键是要考虑相关医疗机构的资质;
三、最好到国家指定的有资质的机构,医院去消费,即便有纠纷,医院相对而言在卫生、资质上会更过关;
四、一旦出现纠纷,要保管好证据。根据事实整理一份完整的材料,到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证明整容机构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后,再到相关部门提请申诉维权、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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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在针对整容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提供建议的同时,我们更希望倡导的是内在的美。
我们可以从外表的美来评论一朵花或一只蝴蝶,但不能这样来评论一个人。外表形象固然重要,但终究还不是一个人的本质形象。鸟类美的是羽毛,人类美的是心灵,美丽的花朵未必有美的叶子,穿着讲究的人未必有高尚的品德!